二婚夫妻存在婚前协议如何继承遗产以及是否享有继承权

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财富的积累,继承纠纷案件随之增多,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泉塘法庭审理一起二婚夫妻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张某某对被
2023-10-10 08:56:29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财富的积累,继承纠纷案件随之增多,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泉塘法庭审理一起二婚夫妻继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张某某对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第三人张某一对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案件概况

原告李某一、李某二之子李某某于2022年7月23日因病去世。被告张某某系李某某之妻;第三人李某三系李某某与前妻李某四之子;第三人李某五系李某某与被告之女;第三人张某一系被告张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前与他人所生。李某某生前原工作单位系五矿(湖南)铁合金有限公司。李某某与前妻李某四于2020年4月25日离婚,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李某三,离婚时约定李某三由李某某抚养。2021年11月23日李某某与被告在湘乡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两人于2022年5月17日生育一女李某五。结婚前夫妻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等条款。

法院审理

关于被告张某某及被告张某某之女张某一是否享有继承权?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包括今后父母遗留财产。从该约定看,婚前财产本就属于各自所有,该约定不具有实际意义,且从本质看也不具备遗嘱的性质,故张某某作为李某某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协议约定双方属重组家庭,双方子女归各方抚养,因此,张某某之女张某一依约定与李某某不形成抚养关系,故张某一不享有继承权。

法官释法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没有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一般情况下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均等继承权。本案中,虽然张某某与李某某存在《婚前协议》,但适用该协议时应全面、准确理解《婚前协议》,该协议不具有遗嘱效力,虽构成对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影响张某某对李某某遗产的继承。但是,协议约定双方子女各自抚养,张某某之女张某一与李某某不形成抚养关系,法院判决张某一对李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他人财产、非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二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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